超声电子(000823)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多项重要议案获得通过。
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 会议时间: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下午14:30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上午9:15 - 9:25,9:30 - 11:30,下午13:00 -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 -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江路1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由莫翊斌董事长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2人,代表股份176,776,4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1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63,763,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96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89人、代表股份13,013,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3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任的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 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65,110,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4009%;反对11,652,0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914%;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7%同意1,353,0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933%;反对11,652,0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015%;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2%通过
-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165,376,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5510%;反对11,376,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4356%;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同意1,6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320%;反对11,376,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859%;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0%通过
-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165,251,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4807%;反对11,500,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059%;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同意1,49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80%;反对11,500,8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399%;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0%通过
- 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同意165,255,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4826%;反对11,501,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5060%;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同意1,49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026%;反对11,501,0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415%;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59%通过
- 关于制定《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174,827,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76%;反对1,91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813%;弃权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同意11,070,1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317%;反对1,91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26%;弃权3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57%通过
-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174,741,4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88%;反对2,0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19%;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同意10,983,8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688%;反对2,00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693%;弃权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9%通过
律师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张胜、彭志强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相关备查文件包括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该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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