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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单应否履行告知义务

信息来源:ioocoo.com   时间: 2012-10-18  浏览次数:629

  2009年3月20日,某石材厂为其职工计150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销售的团体保险,谢某系被保险人之一。谢某持某保险公司交付的保险卡按照背面的流程进行了操作,激活了该份电子保单,保险期限自2009年3月20日零时至2010年3月19日二十四时止,所获保障包含: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60000元等。该产品说明手册载明的保险对象即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69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无残疾)、且从事的职业不属于本保险拒保职业的人员。2010年2月26日,谢某在老家不慎从楼上坠落,致颅脑损伤,多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6890元。2010年6月,谢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同年8月3日,某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为谢某系磨石工人,而石材加工人员属于拒保职业,故不予给付保险金。故谢某诉至法院。
  [评析]《保险法》第十六条是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险人常用于抗辩的主要为第一、第二款,即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电子保单中,持卡人通过填写相关的信息激活保险单,保险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从以往的审判经验来看,很多时候,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或是代理公司在推销该种业务时,为图方便省事,主动为购买人激活保险合同,即既是代理保险人也是代理投保人,此种情况下保险人的询问义务从何谈起,更不用说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电子保单销售简便快捷,销售人员保险公司投入的成本低,在此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卡之前向购买人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显然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成本,与保险公司推出该种保险业务的初衷亦是相违背的。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该种保险合同激活方法时,将询问的内容一一列举,投保人必须认真填写才能进入下一步程序,同时要着重提醒投保人,如不如实告知会存在的风险;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的培训,杜绝违规操作的行为,通过规范自身的管理降低风险。
  结合到案例中,某保险公司虽然认为谢某从事的职业属于拒保职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销售保险合同时,向某石材厂或是谢某就职业类别进行询问,所以某保险公司的意见未得到法院的采纳,最终仍承担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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